关于做好2017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03 22:46 发布作者:中国阳光升学网 浏览量:
为做好2017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我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体检工作要求
1.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于4月初开始,4月25日前结束。
2.各级招考委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文件要求认真制定体检工作组织管理办法,加强组织、协调,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确保体检工作规范、有序。
3.各级招考办指定的体检医院必须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4.各体检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选派体检工作人员,要求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熟悉业务且2017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和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对考生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各体检单位要加强管理和纪律教育,规范体检流程,避免错检、漏检现象;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对违规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5.体检表的填写
报考2017年普通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由当地招考部门组织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对有隐瞒既往病史而不填的,出现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医生必须严格按照《高考体检表填写说明及信息代码》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统一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超出签字栏。医生在填写《体检表》中“体检结论”栏与“医师意见”栏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凡参加体检的考生,各体检医院只能按指定的三类体检结论(即合格、专业受限、不合格)认定一类。医院不得因考生患有院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而不予对其体检。
(2)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精神,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对考生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体检医师应在“医师意见”栏内填写“1,合格”的结论;如发现受检者转氨酶异常,必须进一步明确诊断,如果确诊考生是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应根据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文件精神,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者(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B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体检医师才可在“医师意见”栏内填写“3,不合格”的结论。
(3)对未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一、二部分所指定疾病的考生,体检医师应在“医师意见”栏内填写“1,合格”的结论;对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一部分疾病之一者,体检医师应在“医师意见”栏中填写“3,不合格”的结论;对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疾病之一者,体检医师应在“医师意见”栏内填写“2,专业受限”的结论。
(4)凡各科“医师意见”栏内均为“1,合格”的,“体检结论”栏即为“1,合格”;凡各科“医师意见”栏内其中有一栏为“2,专业受限”而无“3,不合格”的,“体检结论”栏即为“2,专业受限”;凡各科“医师意见”栏内其中有一栏为“3,不合格”的,“体检结论”栏即为“3,不合格”。各体检医院的主检医师在做出体检结论时要认真复核各“医师意见”栏与“体检结论”栏是否匹配。
各体检单位要指派专人对考生《体检表》逐一检查,重点检查考生确认签名项与打印姓名是否一致,医生填写有无错项、漏项,体检医院印章是否清晰或漏盖等情况,避免结论不准、书写不规范等现象发生。
三、复检工作
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可向终检医院申请复检。
1.终检医院
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为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2.复检工作要求
各市(行署)招考办负责组织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的复检工作。复检的考生需认真填写《体检复检申请表》。各市(行署)招考办工作人员持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带领全部复检考生持相关体检材料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终检医院结论为准,并由考生本人签名。录取中发现体检有错填、漏检、误查等需复检的问题,须到终检医院复查。所需费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3.复检时间
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受理复检考生的时间为4月27-28日。
四、体检信息管理
各级招考办在体检完毕后,要使用高考体检管理系统软件将由考生及医生所填写的体检信息录入计算机。体检信息必须通过体检管理软件的检测程序反复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各市(行署)招考办于5月5日前在高考体检管理系统中确认提交体检数据,上报至省招考院。经信息采集后的《体检表》,由各市(行署)招考办装入考生报考材料袋。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各级招考办、各级卫计部门、体检医院及相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严格标准、恪守职责。在体检工作中要防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误报信息等现象的发生,确保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政策依据
我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体检工作要求
1.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于4月初开始,4月25日前结束。
2.各级招考委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文件要求认真制定体检工作组织管理办法,加强组织、协调,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确保体检工作规范、有序。
3.各级招考办指定的体检医院必须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4.各体检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选派体检工作人员,要求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熟悉业务且2017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和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对考生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各体检单位要加强管理和纪律教育,规范体检流程,避免错检、漏检现象;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对违规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5.体检表的填写
报考2017年普通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由当地招考部门组织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对有隐瞒既往病史而不填的,出现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医生必须严格按照《高考体检表填写说明及信息代码》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统一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超出签字栏。医生在填写《体检表》中“体检结论”栏与“医师意见”栏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凡参加体检的考生,各体检医院只能按指定的三类体检结论(即合格、专业受限、不合格)认定一类。医院不得因考生患有院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而不予对其体检。
(2)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精神,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对考生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体检医师应在“医师意见”栏内填写“1,合格”的结论;如发现受检者转氨酶异常,必须进一步明确诊断,如果确诊考生是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应根据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文件精神,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者(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B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体检医师才可在“医师意见”栏内填写“3,不合格”的结论。
(3)对未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一、二部分所指定疾病的考生,体检医师应在“医师意见”栏内填写“1,合格”的结论;对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一部分疾病之一者,体检医师应在“医师意见”栏中填写“3,不合格”的结论;对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疾病之一者,体检医师应在“医师意见”栏内填写“2,专业受限”的结论。
(4)凡各科“医师意见”栏内均为“1,合格”的,“体检结论”栏即为“1,合格”;凡各科“医师意见”栏内其中有一栏为“2,专业受限”而无“3,不合格”的,“体检结论”栏即为“2,专业受限”;凡各科“医师意见”栏内其中有一栏为“3,不合格”的,“体检结论”栏即为“3,不合格”。各体检医院的主检医师在做出体检结论时要认真复核各“医师意见”栏与“体检结论”栏是否匹配。
各体检单位要指派专人对考生《体检表》逐一检查,重点检查考生确认签名项与打印姓名是否一致,医生填写有无错项、漏项,体检医院印章是否清晰或漏盖等情况,避免结论不准、书写不规范等现象发生。
三、复检工作
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可向终检医院申请复检。
1.终检医院
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为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2.复检工作要求
各市(行署)招考办负责组织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的复检工作。复检的考生需认真填写《体检复检申请表》。各市(行署)招考办工作人员持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带领全部复检考生持相关体检材料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终检医院结论为准,并由考生本人签名。录取中发现体检有错填、漏检、误查等需复检的问题,须到终检医院复查。所需费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3.复检时间
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受理复检考生的时间为4月27-28日。
四、体检信息管理
各级招考办在体检完毕后,要使用高考体检管理系统软件将由考生及医生所填写的体检信息录入计算机。体检信息必须通过体检管理软件的检测程序反复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各市(行署)招考办于5月5日前在高考体检管理系统中确认提交体检数据,上报至省招考院。经信息采集后的《体检表》,由各市(行署)招考办装入考生报考材料袋。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各级招考办、各级卫计部门、体检医院及相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严格标准、恪守职责。在体检工作中要防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误报信息等现象的发生,确保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报考军队(国防生)、公安(警察)、司法院校的考生,还应参加相应的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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