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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高职(专科)层次单独测试和综合评价录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3 15:16 发布作者:中国阳光升学网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拓展培养渠道,构建符合甘肃省实际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进一步做好我省2017年单独测试和综合评价录取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

  (一)实施单独测试院校名单

  1.省内院校(18所)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武威职业学院、兰州文理学院(高职<专科>层次)、兰州工业学院(高职<专科>层次)、河西学院(高职<专科>层次)、甘肃民族师范学院(高职<专科>层次)、甘肃医学院(高职<专科>层次)、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甘肃卫生职业学院、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甘肃中医药大学定西校区)、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省外院校(2所)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二)实施综合评价录取院校名单

  2017年,安排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白银矿冶职业技术学院、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兰州外语职业学院、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庆阳职业技术学院、临夏现代职业学院、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甘肃财贸职业学院、兰州现代职业学院、平凉职业技术学院和兰州航空工业职工大学等14所院校实施综合评价录取。

  二、招生计划

  (一)实施单独测试的省内院校按照不低于当年本校招生计划的50%,其中:50%的计划面向全省单独测试招生,50%的计划面向省内75个贫困县(包括58个连片特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实施分县定向单独测试招生;省外院校单独测试计划由院校通过教育部计划管理系统下达至我省,具体计划数由院校决定。

  (二)实施综合评价录取的院校按照不低于当年本校招生规模的30%面向全省组织综合评价录取招生(主要面向75个贫困县)。

  三、工作规定

  (一)报考资格

  凡报名参加单独测试和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须是已参加我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的毕业生。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参加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必须是应届毕业生。

  考生参加单独测试和综合评价录取报名时,须向招生院校提供本人考生号、身份证号等相关高考报名信息。

  (二)招生方式

  1.单独测试

  (1)测试时间:4月中上旬,具体时间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

  (2)测试地点:招生院校本部或院校指定地点。

  (3)测试方式:具体方式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

  2.综合评价录取

  全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均可向考生所在中学或中职学校申请1所综合评价录取院校,由所在学校推荐,高校审核录取。普通高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为依据做出评价;中职学校毕业生以所在学校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为依据做出评价。

  实施单独测试或综合评价录取的院校须制定本校有关单独测试或综合评价录取的方案,并于2017年3月8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未按时备案的将取消其相关录取资格。

  (三)录取

  1.单独测试和综合评价录取工作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

  2.已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我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对口升学招生考试。

  3.实施单独测试的院校须按规定格式于4月20日至21日将录取库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实施综合评价录取的院校须按规定格式于4月26日至27日将录取库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教育部报库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四、招生费用

  凡参加2017年单独测试和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须在高考报名时向县(区)招办全额缴纳高考报名费;参加单独测试的考生向招生院校缴纳单独测试费100元;综合评价录取的院校不得向参加申请综合评价的考生收取相关费用。

  凡被2017年单独测试和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入学报到时由招生院校负责退还每生普通高考考试费100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招生院校要成立2017年单独测试或综合评价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单独测试和综合评价录取的组织领导,各院校校(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校的招生录取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招生实施办法及招生管理制度。院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考试及录取工作,重点加强对考试命题、制卷、评阅、录取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2017年单独测试和综合评价录取工作安全、平稳、顺利进行。

  (二)加大招生宣传

  各有关招生院校要加强与各地招生考试机构的沟通协调。各地中学、中职学校、招生考试机构要积极配合招生院校,及早开展形式多样的招生宣传工作,积极引导,深入解读实施单独测试和综合评价录取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程序规则等,让社会和考生及时、准确知晓相关政策内容,鼓励贫困县优秀学生踊跃报名,保证招生计划顺利完成。

  (三)落实信息公开

  各有关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切实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实施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各招生院校对拟录取考生的信息,各中学和中职学校对单测和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信息要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部门和通讯地址。对公示有异议的考生要调查核实,确保录取公平公正。

  (四)严肃招生纪律

  各有关招生院校要进一步规范考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严肃工作纪律。要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强化对招生录取工作过程的监管,各招生院校、中学和中职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考生资格的审核,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所有考生的原始资料均要保存备查。对在组考及综合评价过程中违规违法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将按照《刑法(九)修正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