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促法修法后民办学校怎么办? 媒体:关键在于地方新规
发布时间:2016-12-30 23:56 发布作者:中国阳光升学网 浏览量:
民办教育发展战略论坛
“卢主任,新法通过后,这学校怎么转啊。”12月30日在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和云南工商学院主办的民办教育发展战略论坛的间歇,一位民办教育举办者拦住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原主任卢干奇,满脸疑惑。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法)下,学校是转为营利性好还是非营利性好?这是她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20年前刚办学拿地时,出让与划拨的方式相差10万元,她选择了划拨的方式拿到这块教育用地。按照新法,如果学校要转为营利性,或将补缴土地出让金。以现在的土地价格来计算,这将是一笔巨额的资金。选择非营利性她同样纠结,学校目前负债几亿,建校招生扩大办学规模。一旦选择了非营利,建成的校舍等资产将不再属于举办者,负下的债务谁来买单尚不清楚,补偿方案还未出台。“现在就不敢选。”她陷入两难。
两难的不止她一人。这次修法受影响较大的恐怕就是这些已经办学几十年,办学规模大,拥有土地、校舍等重资产的举办者。诸多细则未明确前,这些举办者不只是陷入选择的纠结,更是陷入失去的恐慌中。
卢干奇在论坛发言上认为,再争议已成文的法律条文没有太大意义了,重点应该是研究如何实施好新法。这也是让举办者免于纠结与恐慌之所在。重任落在了地方。根据新法,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补偿方案和奖励,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清算、相关税费缴纳等具体办法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来制定。
修法后,地方细则的尽快出台成为了众人的期盼。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将持续纠结
12月30日下午,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在论坛上发言认为,新法的实施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需要五年的观察。这五年内,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将持续纠结中,细则的不确定隐含着诸多的变数。
他分析,修法后,民办教育的发展出现了新的格局。除捐赠以外,民间资金将不太会再投资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此前相关法规的制定是希望更多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但修法后确定的营利与非营利的制度框架下,投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投资者的投资逻辑不符。
投资者是否会转而投资营利性民办学校?吴华的态度是保留的。“目前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语焉不详,对于现在要支付的巨额转设成本,目前还没有方案出来。”他认为,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税收至少上升到总收入的10%以上,这会侵蚀到一大部分民办学校的结余。
选择营利性所面临的问题还不止办学成本的上升。吴华举了其中一个例子,选择营利性后,学校的名称核准上必须加上“有限公司”四个字。这意味着学生的成绩单、毕业证上都将打上这四个字。毫无疑问,一旦如此,学生的竞争力、学校的口碑都将直线下降,“营利性的高校和高中,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分类管理在学历教育上就是失败的。”
学生的学籍问题是此前三次审议期间转为营利性后争论的另一问题。学校名称和学生的学籍问题都是有赖于教育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做出的全国性的细则规定才能解决。
他预判,受制于种种因素,不能对新法实施后吸引民间资金举办新的学历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抱有过高期望。
几何投资合伙人钱鹏飞在分享中坦承,修法后,资本的投向现在仍然是看地方的落地政策。此前即便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可以采用协议控制、服务转让的方式运作上市,但目前的状态下,这种方式充满不确定性,资本的态度更为审慎。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的判断同样如此,他观察新法更加强调监管,此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采用这种类VIE架构,把资金合法转移走的方式如今很难再行得通了。
与市场和政策的博弈
新法对学历教育下的民办学校,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未来的发展及走向,影响极大。尽管有种种不确定性,吴华认为修法改变了民办教育的治理模式,这为地方提供了很大的机会与空间。
新法下,地方拥有诸多自主权。比如在学费的制定上,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决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时,非营利性学校的补偿方案和奖励方案,营利性学校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相关税费的缴纳等具体办法也由地方来定。
从此前各地的实际来看,地方制定收费办法往往有三种,一种是学校自主定价。吴华表示这是最优的一种方式,还有一种是政府设定一个上限标准。最差的是一校一议,成本议价,由物价局确定收费标准。“这导致了大量的职务腐败。”
仅一个定价方式,地方就可以对当地民办学校的发展产生最为直接的影响。补偿方案的制定则几乎关乎一些民办学校的生死存亡。对地方而言,这也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吴华认为,这些挑战也正是地方的机遇所在,地方可以提供一系列政策扶持,使得整个民办教育发展形成一个竞争格局,从而催生出民办教育的创新发展模式。
修法后的民办教育,在吴华看来是与市场和政策的博弈,制度、市场和激励都在变,但社会需求未变。地方的创新空间在于做好两点,留住现有的民办学校,吸引新增的投资。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降低办学成本。他认为,全面深化面向市场取向的变革是地方民办教育未来发展的发力点。
地方经验复制难
修法前,温州和广州两地的探索经验就被拿出讨论多次。据财新网此前报道,分类管理前,温州市为当地民办学校设立“民办事业单位”的分类,以突破民办学校过去被归属于“非企业法人”的属性约束。经调整后,“民办事业单位”的温州民办学校出资资产为举办者所有,每年若有办学结余,学校还可按“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作为上限,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奖励出资人。
广东省是全国范围内唯一一个在地方立法层面保障民办学校产权和举办权的省份。广东省的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合理回报可被计入出资额,还可根据质量综合评级获取营利空间。即使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校长也可获得股权鼓励。不过即便如此,广东当代民办教育管理研究院院长张铁明也对媒体坦言,对广东是否能在短期内出台全省性的地方细则并不乐观,广东省民办教育规模大、历史长,各方面的情况很复杂。
对后续细则里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李春光几乎不报希望,他认为地方财政无力支撑。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即使有补偿和奖励,金额也不可能是对价的。温州模式无法复制,不少民办教育界人士感慨,学历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转设对地方财力有很大依赖。可以预见的是,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也必将反映在民办教育扶持力度上的差异,这最终又导致民办教育发展的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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