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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招委、省教育厅规范普通高校招生 严禁有偿招生
发布时间:2017-02-22 16:48 发布作者:中国阳光升学网 浏览量:

招生任务不得与教师待遇挂钩

  9日,省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下发通知,规范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严禁无序招生、有偿招生、欺骗招生、信息泄露等。

  ◎不得夸大和渲染学校条件

  根据规定,高校的招生章程经主管部门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各高校5月10日前须将本校招生章程报省教育厅核定。任何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章程内容,不得夸大和渲染学校条件和所谓优惠政策,发布的招生简章、宣传广告和相关宣传资料必须与核定内容一致。任何高校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发放预录通知书,不得提前收费预定生源,不得与学生签订协议或作出其他违反招生规定的许诺等。

  ◎严禁向生源学校支付“推荐费”

  根据规定,所有有偿招生均属于违纪违法行为,严禁生源学校与招生学校权钱交易或借招生牟取私利,严禁招生学校宴请生源学校领导、教师,向生源学校和个人支付“推荐费”、“介绍费”、“信息费”、“劳务费”等与招生挂钩的相关费用,或赠送礼品、礼金、礼券等财物,严禁生源学校接受吃请和馈赠,参与、协助招生学校或个人组织的违规招生活动。

  ◎严禁班主任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我省严禁各高校通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方式进行欺诈招生。严禁招生人员利用任何方式进行欺诈招生、骗取或盗用考生志愿填报系统登录密码、违背考生意愿代替考生填报志愿或更改考生志愿。严禁中学班主任和任课教师隐瞒或违背考生意愿,代替考生填报志愿。

  ◎不得将招生任务与教师福利待遇挂钩

  各高校不得委托校外招生中介和人员为本校招生,不得将招生任务与教师福利待遇挂钩,禁止组织在校学生参与招生工作。

  针对考试招生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省教育厅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高校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者给予停止招生等方式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